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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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
第156号
《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3年1 月1日起施行。
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2022年11月25日
为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西,提高社会治理能力,维护社会长治久安,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,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,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,依法防范社会风险,化解矛盾纠纷,维护社会秩序,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,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,提高社会治理水平,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,保障国家安全、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。
平安建设的依据是什么?
开展平安建设,我们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,以政治安全为根本,以经济安全为基础,以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,坚持安全发展,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,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,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。
平安建设实行的领导责任制是什么?
各级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,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。
平安建设实行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是什么?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,明确工作目标,确定工作任务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。
条例内容
第一章总则共10条。第一条是目的。第二条是条例适用。第三条是六条原则(党的领导,“四以”,安全发展,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,属地管理、谁主管谁负责,“四大治理”),第四条是五大体系(风险监测预警体系、公共安全体系、应急管理体系、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)。第五条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)。第六条是主要任务(政治安全、治安防控体系、风险矛盾、违法犯罪行为、公共安全体系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、网络综合治理、基层社会治理机制、其他任务)。第七条领导责任制,第八条是目标管理责任制。第九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。第十条是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责。
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共3条。第十一条是市、县、乡三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其七项职责、专项组及其职责、办公室及其职责。第十二条是平安建设成员单位、非成员单位及其职责。第十三条是四级综治中心及其职责。
第三章基层和基础建设共10条。第十四条是乡村平安建设职责。第十五条是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。第十六条是人防物防技防结合、网上网下结合、打防管控结合的工作机制。第十七条是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。第十八条是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统筹信息化建设。第十九条是应急管理体制。第二十条是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。第二十一条是建设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。第二十二条是加强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建设。第二十三条是及时回应公众诉求、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。
第四章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共9条。第二十四条是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。第二十五条是社会风险隐患排查与预警制度。第二十六条是矛盾风险防控协同制度。第二十七条是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。第二十八条是完善重大网络舆情一体化应急处置协调制度。第二十九条是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。第三十条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各级职责。第三十一条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预防控制、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制度。第三十二条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。
第五章专项治理和重点监管共15条。第三十三条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预防和惩治长效机制。第三十四条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制度。第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。第三十六条是禁毒工作。第三十七条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。第三十八条是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制度。第三十九条是交通运输、邮政等行业主管监管责任。第四十条是新技术和新业态、新经济的安全监督管理。第四十一条是旅游行业管理。第四十二条是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安全监管。第四十三条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。第四十四条是学生安全区域制度。第四十五条是社区矫正对象、刑满释放人员、精神障碍患者、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帮扶。第四十六条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。第四十七条是专项治理和重点监管工作。
第六章社会参与共9条。第四十八条是政府引导职责。第四十九条是人民团体职责。第五十条是企业事业单位职责。第五十一条是村(居)民委员会职责。第五十二条是业主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职责。第五十三条是社会组织职责。第五十四条是社会公众职责。第五十五条是家庭职责。第五十六条是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适用。
第七章监督和奖惩共6条。第五十七条是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。第五十八条是督导检查机制及七类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。第五十九条是平安建设公众评价机制。第六十一条是表彰、奖励。第六十二条是限期整改、依法给予处理。
第八章附则1条。第六十三条是条例施行时间及《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》同时废止。